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内蒙古医科大学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医科大学
2016年1月5日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
内蒙古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研究生学院 2016年1月5日印
(共印10份)
内蒙古医科大学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
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 号)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4〕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内学位字〔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坚持以服务需要、提高质量为主线,不断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根据学校整体学科发展规划及现有学位点的发展现状,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积极调整和优化人才培养和类型结构,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第四条 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可以有如下两种方式:
(一)撤一增一。学校主动撤销一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可以等额自主增列一个其他学位授权点。增列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数量。
1、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一个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一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一个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二)先撤后增。学校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可延至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延续时间自自主撤销当年起三年内有效。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工作程序:
(一)学位授权点及所在学院(医院,下同)主动提出撤销申请或学校根据整体发展规划在征求相关学位授权点及学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初步名单。
(二)对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校内公示15天并及时处理相关异议。
(三)在保持学校学位授权点总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各学院提出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四)学校聘请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对当年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校内公示15天并及时处理相关异议。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的规定要求及条件,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对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拟自主调整的学位授权点材料报上级部门审定和批准。
第六条 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时优先考虑主动提出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学院。
第七条 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整体水平较高的学科优先考虑。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主动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的学位授权点;支持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发展潜力明显、有利于学校优化结构的学位授权点。
第九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由学校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通过动态调整的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三条 学位授权点的自主调整工作要与国家、自治区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及学校学科考核结果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实行优胜劣汰,优化学校学科布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